2010年3月7日星期日

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行政起诉书

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行政起诉书
作者:张丙坤 2010-03-05 12:39:08 发表于:博客中国

原文链接:http://vip.bokee.com/20100305901528.html



状告国家广电总局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丙坤(博客中国专栏作者)。

被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各类电视节目中播放、插播各类商业广告是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播放各类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是具有蓄意串通、恶意欺诈消费者情节的违法行为。


2、判令被告在播放性药品的商业广告中,是蓄意渲染色情、败坏伦理、篡改污蔑中国人文历史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


3、判令被告在播放商业广告中,假借“专题”或“新闻”报道,故意混淆视听,是欺骗消费者、欺骗社会的违法行为。


4、判令被告集管理、监督、执行于一身,集电视商业广告审查、收费、播放于一身,自身经济利益与其播放商业广告获得的商业利益直接相关,有失社会公允。


5、判令被告在各卫视频道的同一时段播放相同的节目内容、以及各电视台不计收视率和收视效果、以占用播出时间为目的播出“垃圾电视”的行为,是肆意浪费国家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1、根据国务院第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是代表国家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被告应对全国各电视台以及相应的广播电视服务、经营机构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2、电视观众按照有关法规向被告规定的各所属机构缴纳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视观众与被告即已形成一种消费和服务关系,理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电视观众有权自主选择某一电视台的某一频道观看某一电视节目。但是,被告却肆意擅自中断、改变原播放内容,剥夺电视观众的自主选择和消费权,播放、插播各类商业广告甚至虚假广告,或干脆直接改变某频道为电视购物(广告)频道。


特别严重的是在各省卫视省电视台各频道、各地市电视台各频道、各区县电视台各频道,大肆播放虚假医疗广告,什么癌症、高血压、糖尿病等等——人类各种疑难病症,无所不灵、无所不能根治!


3、某省某区县电视台的两个频道在同一时间同时播放两个性药品广告:一个是女性用药、一个是男性用药。其中女性性药品广告内容是:三位来自“中国中医研究院”和“中华中医研究院”的“女专家”,正在向一群妇女推荐一种“国家七部委认证”的女性用宫廷秘制药丸。“女专家”说:它的“紧缩”功能,让杨贵妃和后宫的嫔妃们用后大喜,玄宗皇帝也感到非常满意。“女专家”还作出结论:现在离婚率高的一个原因就是女人的阴道松弛。与此同时,另一个频道播放的男性性药品广告内容是:两位男士和两位女士正在推荐一种来自加拿大的男性性功能药物。其中一位男士系央视知名频道栏目的主持人,两位女士一位是知名电视剧演员,另一位女士由画外音介绍说:揭露影视圈性交易潜规则第一人××。央视男主持人问二位女士:什么是成功的男人?女士侃侃作答:一要事业成功,二要性功能强!为了增加效果,广告还特意安排了两对夫妻以具体的床上生活情节加以渲染,广告画外音介绍:50岁的男人娶了30岁年轻漂亮的太太。然后男的现身说法:无法满足年轻太太的要求,最怕的就是太太说“我还要”!但用了该药后,我一个晚上能做三、四次!


经查实,“中国中医研究院”早就更名为“中国中医科学院”,也不存在一个什么“中华中医研究院”,更不存在“国家七部委认证”的女用宫廷秘制药丸。广告中所称“据史书记载”的宫廷秘制药丸具有“紧缩”功能以及杨贵妃和嫔妃们用后大喜、玄宗皇帝感到非常满意等等,凡少有历史常识的人就可以判断这纯属别有用心的肆意捏造和荒唐的无稽之谈!


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也好、嫔妃也罢,无论他(她)们曾经有着怎样的生存、生活方式,这些都是由当时的社会以及历史文化背景所决定的,他们已经构成了我们民族自己的历史人文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国人,我们在客观、公正对待和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用批判的眼光看待或研究我们的历史无可非议。但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历史先人的生活隐私拿来说事甚至令人骇然地肆意捏造!广告为了鼓吹所称女用宫廷秘制药丸的效果和男用性功能药品的神奇,不顾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民族自尊、不顾伦理道德,赤裸裸、公开地在电视媒体上讨论作为人类这种高能动物有别于“牲畜”而本应属于“隐私”的性内容,并且蓄意进行色情渲染!除了证明被告的无耻之外,还能说明一点的就是:为了金钱利益,被告可以不顾一切!


4、被告播放各类商业广告,经常以电视专访、专题或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或打着“创业信息”的幌子中播放商业广告。如:什么设备仅投入了多少资金、效益多么好、很短时间就收回了投资等等。某省电视台的一个频道在播放一则“攻克”糖尿病的医疗广告时,用一男一女两个播音员的形象,宣称现在是“新闻快报”。诸如此类,让消费者看后误以为是作为政府口舌的电视台,在代表政府推广好的项目或发布惠民利民的信息。被告故意混淆视听,不惜出欺骗社会为广告商和被告谋取私利。


商业广告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经济活动重要的信息,被告可以在各电视台的电视播放中安排播放。但是,应当如同其他电视频道或栏目内容一样,提供专门的商业广告频道或栏目供作为消费者的电视观众自主、自愿地选择。电视商业广告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职业道德,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


但事却实完全相反。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违反了被告自身作为全国广播电视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条款和基本精神。


5、被告既是代表国家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全国各电视台以及相应广播电视服务、经营机构行业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监督、执行等责任,却又负责商业广告的审查、收费、播放于一身。集责任、利益于一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其播放商业广告获得的商业利益直接相关,有失社会公允。只有割断其利益链条,管理、监督、执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视商业广告泛滥成灾、违规违法的局面。


6、国家投入纳税人的巨资,实现了央视十几个频道和31家省台卫视通过卫星转播的电视资源共享。但是,一个“新闻联播”往往包括央视数个频道和31家省台卫视却同时播放;一个电视连续剧数家省台卫视可以同一时段竞相播出。卫星电视资源不仅不能共享反而却造成源资的更大浪费!


粗略估算,除央视外,各省电视台约31家约有300多个电视频道,各地市电视台约330家约有1900多个电视频道,各县(区)电视台约1730家约有3400多个电视频道(以上数字不包括两个特别行政区)。如此数量巨大的电视台、电视频道和巨额数字的播出时间,消耗的人力、物力资源无疑也是巨大的!仅以拥有两个频道的某区(县级)电视台为例:该电视台从早上大约6点开始一直到次日凌晨大约1点约播放19个小时。播放内容和时间大致如下:1、本区新闻,内容大致为各种会议、领导讲话、视察、剪彩等各种活动和新闻,每天播出(包括重复播出)时间大约2—3个小时,约占总播出时间的13%。2、各类电视连续剧,每天播出时间大约5—6小时(包括中间插播各种商业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约占总播出时间的29%;3、其余的大约10个小时占总播出时间的58%,全是商业广告,而内容大都是带有虚假成分的医疗药品或性药品广告!


至于播放的那些电视连续剧,基本上是内容无聊、庸俗的“垃圾”,完全是用来充数、熬时间。


其实,包括大约330家的地市电视台约1900多个电视频道和大约1730家的县(区)电视台约3400个电视频道,平日都在播出一些什么样的东西,有多少收视率等等,人们不言自明。毫不夸张,这里经成了社会藏污纳垢的角落,沉渣泛滥的舞台!是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


众多的电视台、电视频道在无谓的消耗、浪费巨额资源,也为许多不法商业广告的泛滥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告为恶意造假、坑蒙拐骗、惟利是图、见利忘义、拜金主义等社会丑恶势力起到了助绉为孽的作用。被告虽然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广告收入,却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道德和文明的破坏!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又破坏了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人:张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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